股利政策

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當期盈餘,應先依法繳納稅捐,彌補累積虧損後,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,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,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。

本公司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,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畫,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,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分配股東股息紅利;股東股息紅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,其中現金股利之比例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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