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司於107年03月16日起承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辦公大樓環境衛生清潔工作案,服務範圍包含:公共區域如玄關、門廊、電梯間、走廊、安全梯、廁所、電梯、茶水間、洗滌室之地板、牆壁、天花板、門扇、盆景、紙屑簍、停車場、屋頂走廊及大樓周邊等;地下1~2樓、4、6、7樓會議室至地上10樓(各隊、組室、中心、辦公室內除外)之地板、玻璃、門扇、窗台、電梯、樓梯、陽臺每日至少應打掃拖拭1次、男女廁所、茶水間(飲水機)、盥洗室等每日上、下午應清洗打掃並除味(異味排除)各1次及辦公室內垃圾清運,另特勤中隊駐地(包含值班台、男女廁、健身房、勤教室;走廊、餐廳、陽台、淋浴間、洗手台)亦同。大樓周邊(含武昌街、延平南路)騎樓地、往B2停車場車道等清洗打掃及大門前、大廳內花木澆水。